風險程度。《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條 國家按照風險程度對化粧品、化粧品原料實行分類管理。化粧品分為特殊化粧品和普通化粧品。國家對特殊化粧品實行註冊管理,對普通化粧品實行備案管理。化粧品原料分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國家對風險程度較高的化粧品新原料實行註冊管理,對其他化粧品新原料實行備案管理。於2020年1月3日國務院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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