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處罰女犯的六種殘酷刑罰
古代處罰女犯的六種殘酷刑罰
古代處罰女犯的六種殘酷刑罰-木驢
木驢,為裝有輪軸的木架,載犯人示眾並處死。 宋 陸游 《南唐書·胡則傳》:“即舁置木驢上,將磔之,俄死,腰斬其屍以狥。” 元 關漢卿 《竇娥冤》第四折:“押赴市曹,釘上木驢,剮一百二十刀處死。”《古今小説·沉小官一鳥害七命》:“一日文書到府,差官吏仵作人等,將三人押赴木驢上,滿城號令三日,律例凌遲分屍,梟首示眾。”
刑舂 【chng】
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後押送官府或邊境軍營,服曬穀、舂米之勞役。刑舂,是古代對婦女犯罪施用的一種刑罰。
拶【z】刑
拶是夾犯人手指頭的刑罰,故又稱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對女犯慣用此逼供,是古代對女犯施用的一種酷刑。
杖刑
杖刑是隋唐以來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規定婦人犯了通姦之罪,必須“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並達到凌辱之效。
賜死
古代對身份特殊的罪人採用賜毒酒、賜劍、賜綾、賜繩等物,由其自斃。婦人多賜綾緞,歷代沿用。
宮刑
針對女人的宮刑叫“幽閉”,開始於秦漢。即使用木槌擊婦人腹部,人為地造成子宮脱垂,是對犯淫罪者實施的一種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