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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是什麼意思?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

推薦人: 來源: 奮鬥學識館 閱讀: 2.58W 次

從合同解除權行使的後果分析,合同解除權依解除權人單方的意志即可發生效力。因此,可以說,合同解除權爲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供了一定的補救措施,即當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某種意外的情況時,當事人可以透過行使合同解除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從而避免或減少利益損失。

保險人是什麼意思?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

保險人是什麼意思?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

什麼是保險人?

根據中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在中國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形式。保險人是法人,公民個人不能作爲保險人。保險人的具體形式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社、保險合作社、國營保險公司及專業自保公司。

基本介紹

保險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和法人。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又稱“承保人”。

按照現行的法律,保險人需要依法註冊成立,經營被限制在一定的地域和業務範圍之內。跨區域經營或者超範圍經營都會導致保險合同的效力縮水。個別地方出現的“地下保單”和“空心保單”就是保險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從事業務的現象。保險的實力有大小,經營有好壞;所以不要抱保險人不會破產的念頭。

當然,大多數在市場聯繫業務的還不是保險人自己,而是打着保險公司旗號的各類保險代理人或保險人的營銷人員。在沒有查清保險人身份實力和市場信譽的情況下,不要簽定保險合同。

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

《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的權利主要有:

1、對保險標的的檢查、建議權。

2、投保人、被保險人違約時的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

3、經被保險人同意採取安全預防措施權。

4、危險增加而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

5、代位賠償請求權。

6、除合同有相反約定外,保險標的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的,應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並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保險人的主要義務爲:

1、說明告知合同內容,免責條款等的義務

2、賠償和給予保險金的義務

3、及時簽單的義務。

4、對於被保險人的任何資訊和涉及保險條款相關協定內容等的保密義務。

其中承擔保險賠償(給付)的義務是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所承擔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義務。也是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的具體體現。

保險人的相關概念

保險人是事先制訂保險合同、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請並提供相應服務的保險公司。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即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承擔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要求是成年人和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未成年人或不具備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不能做投保人。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人身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是指以其生命或者身體爲保險標的,所以被保險人只能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兒童,但如果是兒童的話,須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投保。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即保險金的最終獲取人。

如果投保人既不是被保險人,也不是受益人,那麼投保人對於人身保險合同只承擔繳納保險費義務,而並不享有什麼權利。當投保人爲自己的利益投保時,投保人、被保險人爲同一人,被保險人或投保人一般會指定自己的家庭成員、親屬爲受益人,也可以指定其他任何人爲受益人。在一份人身保險合同中,可以只指定一名受益人,也可以指定若干名受益人。投保人、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應存在保險利益關係,即一定利害損失關係,如夫妻、父母與子女、債權人與債務人等。

保險人的特點

1、保險人是依法成立並有經營保險業務許可的法人,保險公司不僅成立合法,而且已申請保險業務經營許可證。

2、保險人是保險基金的組織﹑管理﹑使用人。保險人透過收取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經營保險業務,保險的分配、使用、投資必須依法進行。

3、保險人承擔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合同解釋權

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維護好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是《保險法》賦予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權力,正確處理好法定解除權與約定解除權至關重要,避免降低履約效益,維護好保險公司與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權益,避免給構建和諧社會帶來負面影響。

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引起案件訴訟的焦點問題之一。縱觀中國保險業發展的歷程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發糾紛乃至訴諸公堂已屢見不鮮。鑑於保險合同屬於射幸合同。從維護保險業的正常發展和維護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方面分析,它又是一項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處理的好壞與否將直接影響保險公司的信譽度,也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帶來不和諧的音符。但從法律的角度分析,更應當以法律爲準繩來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基於此,對於探討保險人的法定合同解除權和約定合同解除權是必要的,也是應當引起合同雙方加以重視的,減少不必要糾紛的一項主要內容,那麼,筆者試從以下四個方面作以闡述。

保險人合同解除權的概念。

合同解除權,即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成就時,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所享有的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相應地,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即可解釋爲:在法律規定或保險合同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成就時,保險人所享有的單方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

從合同解除權行使的後果分析,合同解除權依解除權人單方的意志即可發生效力。因此,可以說,合同解除權爲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供了一定的補救措施,即當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某種意外的情況時,當事人可以透過行使合同解除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從而避免或減少利益損失。但是,也應該看到,合同解除權是一種破壞性較大的權利,因爲解除權人一旦行使合同解除權,則合同即應歸於消亡,對方當事人想要履行合同也不可能,這必然降低履約效益,給社會經濟循序帶來負面影響。也正因如此,學者們指出,法律對解除合同必須採取慎重態度,合同解除權有法定解除權和約定解除權。對不同的解除權其行使條件和要求是不一樣的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條件比約定解除權的條件較爲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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